派案原則: 參考以下原則,予以派案: 一、 B單位自行開案轉介案,派給開案單位服務。 二、 個案/案家指定選擇。 三、 依個案的需求導向。 四、 合理輪派分配配案,若單位無法接案,則按順序輪派下一單位。